查詞語
宋 代刑法從輕發(fā)落的杖數(shù)。后亦泛稱責(zé)打。 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輕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輕為杖六十,臀杖十三。參閱《宋史·刑法志一》。 宋 無名氏 《張協(xié)狀元》戲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骸T子打十三!’” 元 孟漢卿 《魔合羅》楔子:“你若無事到他家里去,我一準(zhǔn)拏來打十三?!?明 高明 《琵琶記·琴訴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燒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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