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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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解釋

    汽車排放是指從廢氣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為了抑制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促使汽車生產廠家改進產品以降低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源頭,歐洲和美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汽車排放標準。其中歐洲標準是中國大陸借鑒的汽車排放標準,中國的國產新車都會標明發(fā)動機廢氣排放達到的歐洲標準。

    汽車排放標準 - 出臺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汽車的尾氣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物質,其中有許多有害的成分,比如:固體懸浮顆粒,未燃燒或燃燒不完全的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硫化氫(H2S)以及微量的醛、酚、過氧化物、有機酸和含鉛、磷汽油所形成的鉛、磷污染等。英國空氣潔凈和環(huán)境保護協(xié)會曾發(fā)表研究報告稱,與交通事故遇難者相比,英國每年死于空氣污染的人要多出10倍。[1]

    汽車尾氣在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同時,還會對人類生活的環(huán)境產生深遠影響。汽車尾氣含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這些氣體會使大氣形成酸雨;汽車排放尾氣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溫室效應的主要原因;汽車排氣污染最嚴重的危害是生成“光化學煙霧”,空氣中的二氧化氮是造成光化學煙霧的主要因素。

    汽車排放標準 - 歐洲標準

    歐洲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是歐盟國家為限制汽車廢氣排放污染物對環(huán)境造成的危害而共同采用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當前對幾乎所有類型的車輛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懸浮粒子(particulate matter;PM)都有限制,比如小轎車、卡車、火車、拖拉機和類似機器、駁船,但不包括海輪和飛機。

    對每一種車輛類型,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有所不同。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汽車廢氣排放法規(guī)和歐盟(EU)的汽車廢氣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的。汽車廢氣排放法規(guī)由ECE參與國自愿認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參與國強制實施的。

    在歐洲,汽車廢氣排放的標準一般每四年更新一次。在1992年實行了歐洲一號標準,從1996年開始實行了歐洲二號標準,從2000年開始,實行了歐洲三號標準,從2005年開始,實行了歐洲四號標準。相對于美國和日本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來說,測試要求比較寬泛,因此,歐洲標準也是發(fā)展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廢氣排放體系。[2]、

    類別 歐一 歐二歐三 歐四

    實施時間到1995年底 1995~20002000~2005 2005年底起

    HC(%) 1.1 1.1 0.66 0.46

    CO (%) 4.54 2.1 1.5

    NOx(%) 8 75 3.5

    微粒(%) 0.360.15 0.1 0.02

    汽車排放標準 - 中國標準

    世界汽車排放標準并立,分為歐洲、美國、日本標準體系。由于中國的轎車車型大多從歐洲引進生產技術,中國大體上采用歐洲標準體系,但兩者仍存有一定的技術差異。中國國標是根據中國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其要求略低于歐洲標準。

    實施階段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中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guī)起步較晚、水平較低,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采取了先易后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3年中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這一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中國汽車尾氣法規(guī)從無到有,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 汽車尾氣污染的道路,在這批標準中,包括了《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三個限值標準 和《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三個測量方法標準。

    第二階段:在1983年中國頒布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的基礎上,中國在1989年至1993年又相繼頒布了《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個限值標準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至此,中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tài)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值得一提的是,中國93年頒布的《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采用了ECE R15-04的測量方法,而測量限值《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則采用了ECE R15-03限值標準,該限值標準只相當于歐洲七十年代來的水平(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03標準)。

    第三階段: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出臺和實施,拉開了中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guī)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guī),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等效于 91/441/1 EEC標準),同時《壓燃式發(fā)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制訂出臺;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 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法規(guī),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臺,使中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階段:2012年1月10日,中國環(huán)境保護部公布了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時間表。《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第四階段排放限值(下稱“國四標準”)將分步實施。

    對在北京市、上海市銷售和注冊的、用于公交、環(huán)衛(wèi)和郵政用途的裝用壓燃式發(fā)動機汽車,實施國四標準,停止銷售和注冊登記不符合國四標準要求的相關車輛。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車用壓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 對于車用壓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其國三標準型式核準截至時間延長至2012年6月30日;其國四標準型式核準截至時間及國五標準實施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