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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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yè)務,它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shù)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jù),對于穩(wěn)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 詳細解釋


     基本形式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xié)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xié)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fā)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公證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當事人沒寫協(xié)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xié)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xié)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xiàn)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xié)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tǒng)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fā)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xié)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xié)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xié)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jù);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相關影響

    有利影響

    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對未婚男女進行一次法制教育,讓他們明確什么是婚前財產和婚后夫妻財產,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促使他們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體現(xiàn)了人們對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guī)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榍柏敭a的公證行為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xié)議對婚后的落實,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結婚的確不是為了離婚,但誰也不能保證今后漫長的歲月里不會發(fā)生變化,與其逃避它,不如認可它。即使夫妻白頭偕老,婚前財產約定也無弊端。隨著夫妻離異數(shù)量不斷攀升,財產糾紛層出不窮,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于是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理性看待婚姻財產公證。公證不僅不會傷害夫妻感情,還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4、避免了更多矛盾和沖突的發(fā)生,從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思想的高度開放和自由,現(xiàn)代人愛情的物欲化,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從而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然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的增多,如房產、汽車、存款、任何形式的有價證券和家用電器等,這些都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現(xiàn)在的家庭財產糾紛,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以及財產的數(shù)量等較之以往都發(fā)生了轉變,呈現(xiàn)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fā)展、財產數(shù)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xiàn)糾紛,這類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相當難以理順,分割困難,有許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糾紛不斷。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jù)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在現(xiàn)實生活中,越來越具法律意識的現(xiàn)代男女,開始用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協(xié)議來管理婚前、婚后的財產問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近幾年來新興的一項公證業(yè)務,它有助于明確協(xié)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shù)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依據(jù)。對穩(wěn)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有重要作用。

    不利影響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fā)生了分離。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橐鍪窃陔p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橐鍪莾蓚€人感情積淀的結晶,結婚只是一種形式,對兩者關系的界定。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僅顯得多余,而且與愛情的基礎相矛盾?;橐霾恍枰哭k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褻瀆了愛情,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在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里,走進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無私奉獻白頭到老,而錢是個很敏感的話題?;榍柏敭a公證既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xiàn),也是對夫妻感情的褻瀆。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對愛情的否定,誰會帶著疑慮走進婚姻的圍城去過小心翼翼、擔驚受怕的日子。常言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大難尚未臨頭,就做好了分手的準備,大難真來了,豈不飛得更快?當然,如果能對未來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

    此外婚姻不應該有愛情以外的事物來褻瀆她的神圣。戀愛的男女,應該以真愛而結合,不應因為貌美、金錢而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愛情、信念的結合,對于愛的信任,對于婚姻的忠誠,沒有必要去婚前公證。除非,對婚姻抱著不真誠的態(tài)度。當然結婚并不能保證不離婚,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天,婚前財產公證會減少許多糾紛,這樣的想法是理智的。沒有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離婚的情況。因而只有信任與真誠,才會使婚姻更加美滿,使婚前公證完全沒有它的意義。

    如今社會飛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觀念也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現(xiàn)實與愛情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不知不覺中現(xiàn)代人的愛情變得越來越現(xiàn)實,婚前的財產公證就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需要公證的愛情我們需要嗎?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許多方面讓人無法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xiàn)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xiàn)實的現(xiàn)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xiàn)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確,每個人對婚姻都有著長長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的人為了愛情結婚,有的人為了貪圖財產結婚,婚前財產公證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而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保護。因而婚前財產公證也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影響?,F(xiàn)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fā)展,婚前財產公證與結婚的實質發(fā)生沖突和現(xiàn)實生活的目的不同,與我們期望的傳統(tǒng)的感情存在著差異,因此我們應該好好把握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