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婚內(nèi)強奸 - 概述
婚內(nèi)強奸,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倒退十年,這類事情聞所未聞,而這幾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卻先后發(fā)生了丈夫強迫妻子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案件,并且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亦多有分歧?;閮?nèi)存在不存在強奸,“婚內(nèi)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在理論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的問題一次又一次凸現(xiàn)在人們面前,引起了各方的關注和爭論。
婚內(nèi)強奸 - 案例分析
堪稱婚內(nèi)強奸案“始作俑者”的當屬王衛(wèi)明。被告人王衛(wèi)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jié)婚,婚后王衛(wèi)明逐漸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間逐漸產(chǎn)生矛盾,矛盾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wèi)明離婚之訴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就在這期間,被告人至錢某處拿東西,見錢某在收拾東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錢某不允,王衛(wèi)明便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性交,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衛(wèi)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關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wèi)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衛(wèi)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衛(wèi)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衛(wèi)明服判,未上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nèi)強奸案。
與該案結(jié)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發(fā)生在素有“花鼓之鄉(xiāng)”之稱的安徽鳳陽。1999年1月,安徽鳳陽縣李某(男)與年僅19歲的吉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當?shù)亓曀走M行了婚禮。但婚禮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fā)生了性關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續(xù)不斷地控告下,李某被鳳陽縣公安局逮捕歸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鳳陽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正當人們對上述兩案的案情及其判決結(jié)果細細“品味”、慢慢琢磨之際,遠在內(nèi)陸的四川又發(fā)生了一起婚內(nèi)強奸案。2000年的3月23日,四川省南匯縣法院對一起類似上海青浦的“婚內(nèi)強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審判決。
這幾個典型案例,不僅社會反響強烈,媒體關注有加,而且其中蘊涵的復雜的法律問題,也讓司法機關頗費腦筋。案情基本一樣,但判決結(jié)果迥然有異,實際上從一個層面折射出法院在認定婚內(nèi)強奸問題上的兩難選擇。同樣是“婚內(nèi)強奸”,相似的案件,為什么會有不同的判決。
婚內(nèi)強奸 - 各國規(guī)定
翻開國外的法律,不少國家對婚內(nèi)強奸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guī)定,歸結(jié)起來,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明確規(guī)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他們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基于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關系,婚姻關系的建立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無疑應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婚內(nèi)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為如此,這些國家都對婚內(nèi)性關系采取保護態(tài)度,把非婚姻關系作為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17條規(guī)定:“以強暴或?qū)ι眢w、生命之立即危險,脅迫婦女與自己或第三人為婚姻外之性交行為者,處兩年以上自由刑?!碧﹪谭ǖ?76條明文規(guī)定強奸罪的對象是“配偶以外之婦女”;奧地利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強奸行為是“婚外之性交”;美國伊利諾州刑法典規(guī)定強奸罪的對象是“不是妻子的婦女”。二是明確規(guī)定婚內(nèi)同樣可以構成強奸罪。例如《印度刑法典》規(guī)定:“當妻子是15歲以下的幼女時,丈夫強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泵绹缎聺晌髦菪谭ā芬?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無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關系而被推定為不能犯強奸罪?!敝档弥赋龅氖牵诹⒎ㄉ厦鞔_規(guī)定丈夫可以成為婚內(nèi)強奸罪的主體,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見,但是隨著婦女解放運動的高漲,類似于美國新澤西州的立法呈現(xiàn)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繼美國新澤西州之后,美國的加利福尼亞、特拉華、內(nèi)布拉斯和俄勒岡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1992年,英國上議院也在第599號上訴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對妻子犯強奸罪。
反觀中國,人們對“性”一向諱莫如深,“婚內(nèi)強奸”更是一個極為敏感的話題。中國法律目前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在轟轟烈烈的《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包二奶”、離婚過錯賠償、家庭暴力、夫妻財產(chǎn)制、離婚條件等社會反響比較強烈的問題均在條文中給出了說法,但同樣為公眾所關注的婚內(nèi)強奸問題卻未有涉及。我國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來說,強奸罪的主體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刑法條文是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意無意地回避了這一問題。很顯然,法律對此未置可否是導致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陷于兩難境地的內(nèi)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異判決便不值得大驚小怪了。
婚內(nèi)強奸 - 心理分析
每當說到夫妻平等、相敬如賓,總要舉漢代人梁鴻和孟光這一對夫妻的例子。其實,我們知道,在封建倫理道德的氛圍里,男女間真正的平等是做到的。每當梁鴻做工歸來,妻子孟光要把飯菜放到托盤上,舉到跟眼一般高的地方,恭恭敬敬地遞給丈夫,也就是古代書籍所記載的“不敢于鴻前仰視”。盡管這就是后世所傳的“舉案齊眉”的佳話,但其中男女不平等的痕跡卻是難以掩蓋的。應該說,在我國,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到了解放后才得以實現(xiàn)。毛主席曾將女性尊為“半邊天”,這個時候的女性與男性享有了同樣的權利:男人能做的事情,女人也完全可以做到。
隨著這種平等觀念的深入人心,它必然會影響到夫妻關系,并進而滲透到性關系中來。在不宣傳男女平等的時候,妻子所做的只能是如何來配合滿足丈夫的性要求,而如今,平等意識極強的女性卻要以主動的身份提出了過去不可能發(fā)生,或者說連想也不也想的問題。比如有一位女性在信中就這樣寫道:
“我這個人性欲不太強,但也不弱,當我有需要的時候,就可愉快地接受丈夫的要求;而當我情緒不好的時候,對他的要求就很反感。在生活中我從來不違心地干任何事情,在性生活中也持同樣的態(tài)度。但夫妻間兩個人的事情總是不大好辦,有時候我雖然明確地表示拒絕,但他卻仗著身強力壯,死死地摟住我不放,直到他如愿為止。我說他是強奸,但他卻不以為然的笑著說,這種事情法院不管,沒有地方去告。聽了他的話,我心里很生氣。難道說丈夫就可以不管妻子愿意與否,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嗎?如果真有管這種事的地方,我真想去告他強奸,殺一殺男人的威風!”這封信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從理論上講,凡是違背對方意愿,用暴力或強迫完成的性行為,都可以叫做強奸。但是按照通行的看法,從來都不把婚內(nèi)的性行為考慮在強奸之內(nèi)。
不過已經(jīng)有人對這種傳統(tǒng)看法提出質(zhì)疑。20世紀60年代以來,“女權運動”之風大興于歐美,女性要求全面提高其自身地位的呼聲日益強烈。在我們這里,比較重視的是男女社會地位的平等;而在地球的那一面,對于男女在婚姻生活乃至性關系中的平等同樣看重。于是就有人提出了“婚內(nèi)強奸”這一概念,也就是說,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丈夫強行為之,就可以構成婚內(nèi)強奸。美國已有好幾個州通過立法規(guī)定了這一條。在這些州,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強奸,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在中國還沒有類似的法律,因而狀告丈夫強奸是不能成立的。沒有這樣的法律并不意味著丈夫?qū)ζ拮泳涂梢詾樗麨?。中國有保護婦女的法律,如果丈夫的行為對妻子構成了威脅或傷害,照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會學家所說的“婚內(nèi)強奸”通常遠未達到需要訴諸法律的地步,也極少有人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性要求而用暴力手段來對付妻子,大多數(shù)情況都像前邊那位女性描述的一樣,丈夫完全無視妻子的情緒狀態(tài),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欲而一意孤行。當妻子不肯合作的時候,他們也會強行堅持,但絕對不會像真正的強奸那樣采用那種窮兇極惡的方式。如果妻子堅決不答應,他們也會悻悻而退,但結(jié)果往往是妻子抵抗不住他們的“死纏爛打”,心里還是滿懷不高興,但動作上卻遲緩下來,于是便在半體推半就中讓丈夫隧了其心愿。發(fā)生這種婚內(nèi)強奸的原因是什么呢?
就其實質(zhì)而言,發(fā)生“婚內(nèi)強奸”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男女兩性在性欲上的差異:男子性欲強烈,性興奮來得急促,一旦發(fā)動起來就難以遏制或中斷;而女性性欲驅(qū)動比較慢,性興奮出現(xiàn)也比較遲緩,可以適時而止。有了這種生理上的差異,出現(xiàn)男性欲望勃發(fā),而女性無動于衷的情況,就成為一種必然。但由此而推論下去,并不等于說“婚內(nèi)強奸”也是必然的,關鍵在于怎樣對待這種生理差異。有些男人是純粹的自私主義者,他們一有性欲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滿足,這時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們獲得性滿足的工具。還有些男人心目中沒有妻子的地位,或者自以優(yōu)越于對方好幾個等級,甚至把性生活當成對對方的賞賜,讓這種丈夫來細心揣摩妻子的心思并為此而費神費力是不可思議的。在以上幾種人的婚姻生活中,“婚內(nèi)強奸”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可以想象,“婚內(nèi)強奸”的行為對女性所造成的心理影響是很惡劣的。我看到有的心理學書上說過,這些被婚內(nèi)強奸的女性,雖然可能口中訥訥無言,但心中卻感到遭受到了深深的屈辱,由此留下的壞印象會使她們對日后的性生活產(chǎn)生反感,嚴重者會造成性冷漠。所以夫妻之間也應該追究責任。
對于“婚內(nèi)強奸”行為負責任的當然是男人。而男人要想“贖罪”最重要的是要學會尊重妻子的感情和權力。大紅結(jié)婚證書一領,婚姻雖然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要知道,感情才是婚姻乃至性生活的基礎。對妻子懷有深情厚誼的丈夫,即便他對兩性的生理差異一無所知,他也會面對妻子為難神色自行其事。那些只顧自己,不顧別人的丈夫,縱然讓他們成為生理學方面的專家,也不會為了遷就妻子而做出犧牲,反而更能找出借口為自己辯護。
當然,那些經(jīng)常有專橫而強暴表現(xiàn)的丈夫并不總是對妻子漠不關心。有些男人片面強調(diào)自己的主動作用,以為只要男盡其所能,女人的情趣遲早會調(diào)動起來,如果沒被調(diào)動起來,只能證明自己還沒有盡到力量。因而,在他們發(fā)現(xiàn)妻子的不情愿表示時,不但沒有及時收斂舉止,反而會變本加厲,以為良好的轉(zhuǎn)變在于“再加把勁”的努力之中。
在這種想法的驅(qū)動下,這些男人便在性生活中做出了過火的行為,但如果說他們是“婚內(nèi)強奸”,卻實在有些冤枉,他們畢竟是出于善意,在粗魯?shù)耐獗硐聟s不失其體貼。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的不斷“進攻”有時便能奏效,妻子從不情愿逐漸變得情愿起來,休眠的情欲開始復蘇,于是以喜劇的結(jié)尾拉上了性生活的大幕。但是男性絕不能把這樣一兩次的成功誤認為是自己“強制”戰(zhàn)術的勝利,更不可一發(fā)而不可收,而要從中總結(jié)經(jīng)驗,研究怎樣更好地及早調(diào)動妻子的興趣,而不是盲目地在進行過程中“撞大運”。
作為妻子,如果對性生活不感興趣,是有權加以拒絕的。尤其是對于那些自私而粗野的丈夫,妻子更應該據(jù)理力爭,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為。但是有這么一種傾向應該加以注意,那就是有些女性完全以自己的情緒為標桿,絲毫不考慮丈夫的性欲特點。這種女性在家里通常扮演“霸主”的角色,事事讓丈夫聽從自己的安排,即便在性生活中也不肯下放主動權。如果丈夫主動提出要求,不但不去加以善意的理解,反而一味指責丈夫粗暴。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xiàn)了所謂狀告丈夫強奸的事情,那就完全是妻子的不對。夫妻間正常的性生活是兩個人的生活,應該是雙方設法消除差距,如果妻子一有不如意便拒丈夫于千里之外,那么夫妻間的性生活就成了自古華山一條路,那就是:丈夫時刻做好準備,只待妻子一聲令下,才可披掛上陣。假如夫妻間的性生活變成了這樣一種模式,顯然是極不正常的,會衍生出許多不該發(fā)生的問題。由此可見,只要夫妻間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所謂婚內(nèi)強奸是根本不存在的。
婚內(nèi)強奸 - 法律適用
相關影視作品
對于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本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這一問題,中國學術界爭議較大,對此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全盤否定說。
除了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以及誤認妻子是其他婦女而強行奸淫的,丈夫構成強奸罪的以外,丈夫強奸妻子的不構成強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這一前提性事實而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8]因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因而,丈夫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采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奸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在我國,從習慣到法律,都沒有認定丈夫強迫妻子與其性交構成強奸罪。全盤否定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甚至向來以自己“代表婦女權益”自稱的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不屬于犯罪,只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不妥當行為”。
(二)、全盤肯定說。
丈夫強奸妻子的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婚姻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保護婦女權益的規(guī)定,明確指出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就應該以強奸罪論處?!?/p>
(三)、折衷說。
任何極端化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我們既不能置夫妻間婚姻關系于不顧,認為既然我國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強奸罪的行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況下只要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奸罪;也不能過分強調(diào)夫妻關系卻又把夫妻關系等同于性關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債權關系,遂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丈夫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折衷說的結(jié)論為:一般情況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構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構成強奸罪:1、男女雙方雖以登記結(jié)婚,但并無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fā)生性關系,而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進行強奸的。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長期分居,丈夫進行強奸的。
支持全盤否定說的人主要認為: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nèi)容?!痘橐龇ā芬?guī)定,合法的婚姻產(chǎn)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chǎn)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nèi)容。夫妻雙方自愿登記結(jié)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系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始終有效,非經(jīng)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在結(jié)婚后,不論是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顧妻子反對,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均談不上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奸行為。而且,婚內(nèi)性關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持續(xù)性等特點。認定婚外強奸,取證相對容易,如物證(精斑)、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而認定婚內(nèi)強奸,取證的可行性及客觀性有待解決,不僅司法操作上難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偨Y(jié)起來就是1、如果婚內(nèi)強奸構成犯罪,就會破壞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2、承認婚內(nèi)強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隨時以此來要挾丈夫,誣告丈夫。另外,婚內(nèi)強奸取證也比較困難。筆者認為,這些理由是經(jīng)不起推敲的。當一個妻子站出來指控自己的丈夫強奸她時,那就說明她們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這個婚姻還有穩(wěn)定性可言嗎?家庭是社會的一個個小分子,如果對婚內(nèi)強奸置若罔聞的話,則會使越來越多的妻子受到傷害,從量變到質(zhì)變,社會能穩(wěn)定嗎?個別公正的失衡會導致整體秩序的紊亂。另外,法律上任何一個罪名的設立都有可能被人誣告和陷害,但這并不能成為法律上取消某個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證難易是司法實踐中的技術問題,更不能作為婚內(nèi)強奸不構成犯罪的借口。但全盤否定說存在著以下幾處不妥:
首先,在婚內(nèi)強奸發(fā)生后,為什么有那么多國人偏袒實施性攻擊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躪的妻子呢?這主要是受幾千年來的封建思想的影響,因為人類很長一段歷史可以說是男性對女性性奴役的歷史。在性關系上,妻子根本無性權利,性自由可言,是法定的性奴隸與生育傳宗接代的工具,即使遭受丈夫的強暴,也只能忍氣吞聲,因為在古代,妻子根本沒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權利,妻子即使控告屬實,也要判罪,作為對“干名犯義”者的儆戒。這從語義的角度來看更能說明問題。椐《辭?!?“奸”除了有“犯”的意思外,“奸”的第二義項為“不正當?shù)哪信P系”,夫妻性關系當然在“不正當”之外,“奸”的本質(zhì)特征為夫妻以外的男女關系,“奸”本身即將丈夫排除在外,所以,丈夫不容懷疑地享有性霸權。但是,這是什么年代了,是二十一世紀的新紀元,中國也已進入了蓬勃發(fā)展的時代,改革開放,市場經(jīng)濟等等,國人的經(jīng)濟觀念在改變,但為什么在這一點上卻滯留不前呢?這只會導致法律和社會發(fā)展的不協(xié)調(diào),滯后,更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產(chǎn)生反作用,拖了發(fā)展的后腿。
其次,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這樣,那么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則性權利就不能為丈夫單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僅承擔性義務。妻子不僅有過性生活的權利,也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性生活應當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靈與肉的交流。認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權利,否認妻子有性拒絕的權利,是對夫妻平等的極端藐視,也是嚴重違反性生活應當自愿,互娛這一社會主義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對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權利來抵消妻子的性權利(而使妻子只承擔性義務)是極端錯誤的。
再次,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侵犯妻子的人格權,骨子里是把妻子當成性機器。男女雙方結(jié)為夫妻,并不意味著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碼要求。
最后,無論是在婚內(nèi)還是婚外,婦女都有性的自主權。婚姻僅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結(jié)合,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權,婚姻僅僅使得性行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性行為必須具備性交合意這一實質(zhì)要件,才是真正合法的。否則,結(jié)婚就變成了賣身,而結(jié)婚證就變成了賣身契!妻子可能連妓女都不如,因為妓女在上床前都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折衷說認為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期間,丈夫進行強奸的才能構成強奸罪。那就意味著處于正常時期的夫妻關系發(fā)生婚內(nèi)強奸,妻子將得不到公正的判決,也得不到安全的保護。這比婚外強奸更可怕,因為婚外強奸中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利的保護,犯罪人也能繩之于法。然而,在婚內(nèi)強奸中,妻子卻無處申訴,將可能反復遭受丈夫的性摧殘。
婚內(nèi)強奸 - 正確界定
(一)、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10]這里的婦女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nèi)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二)、從強奸罪的犯罪要件來看,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nèi)強奸主體”。從客體來看,強奸罪客體是指人身權利中特有的性的權利。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jù)在于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閮?nèi)強奸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jīng)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于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shù)脑驈娖扰c其妻發(fā)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chǎn)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奸行為相比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另外,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奸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是,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xiàn)象成為法律的盲區(qū)。
(四)、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并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也有強奸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奸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此說是不妥的。第一,依據(jù)該說將會得到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guī)范是一種普遍性規(guī)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jié)都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五)、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自然權利卻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盡量符合自然權利。如言論自由,這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對他進行限制的法律都是與自然權利相違背的。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結(jié)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處僅指婚內(nèi)?;橥鈶偈堑赖聠栴}),所以法律要盡量保護婦女的這種自然權利。
(六)、丈夫強奸妻子與理與據(jù)。表現(xiàn):性權利是法律賦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婚外異性無論如何,都無這種權利,性權利不是丈夫的“專利”,而是有法律賦予的。妻子也同樣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與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這是由夫妻雙方性權利的平等性決定的。夫妻間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絕與對方過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權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權利便轉(zhuǎn)化為尊重和維護對方性權利不受侵犯的義務;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因此中國刑法從來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強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定強奸罪與理不通,與法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