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明 清 制度,原告可委托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稱抱告。 明 張居正 《舊章飭學(xué)政以振興人才疏》:“今后生員,務(wù)遵明禁。除本身切己事情,許家人抱告,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寃抑,即為昭雪?!?清 袁枚 《隨園隨筆·抱告》:“《周禮·小司寇》‘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必使家人抱告,所以貴貴也。按: 左氏 …… 衛(wèi)侯 與 元咺 訟, 寧莊子 為輔, 箴貞子 為坐, 士榮 為大理,亦是‘抱告’之濫觴?!薄独蠚堄斡洝返谑寤兀骸翱h里正在序稿,突然 賈 家遣個(gè)抱告,言已查出被人謀害形蹟。” 戴鴻森 注:“ 清 朝制度:在職官員或婦女進(jìn)行訴訟,可以派遣家丁或親屬代表投案,叫‘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