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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條公案 編次納贖則例歌括
作者:
《律條公案》陳玉秀
納贖不須看律式,得訣以一而知十。無力依律斷何如,苔杖力決難逃避。若犯五徒卻甚為,民令站勞其力。軍令哨受艱辛,建立事功文武職。又曰:有力照例去納米,一切軍民人等系。每苔十下五斗徵,每等徒加五石止。總徒四年四十石,準(zhǔn)徒五年五十備。折谷每石加五斗,折銀每石五錢議。錢鈔與谷共入收,不行去處折銀給。十二兩四錢二分,付與被殺之家室。一、按過失殺人者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鈔以千為一貫,在外錢鈔不行去處,錢照鈔關(guān)事例,每錢七文折錢一分,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通共一十二兩四錢二分,并給付被殺之家。一、已上贖罪則例系原行者,輕重的當(dāng),經(jīng)久可行。其后雖有節(jié)年準(zhǔn)事例,如稍次有力則過于輕,如每徒一年折銀十兩,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則過于重。其戶部等衙門有因究荒而題者,有因助邊而題者,各輕重不等,要作適中之例,雖一時(shí)暫行而不可以久遠(yuǎn)。故今重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斷擬不許妄引。例庶幾較若晝一而無被此異同之患,輕重適平而為繼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納鈔贖罪之法,止于苔杖而不及流徒者,罪重而鈔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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