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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生天緣奇遇
律條公案 五刑定律
作者:
《律條公案》陳玉秀
笞刑有五
笞刑有五:苔者謂人有口罪用小刑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為一等加減。笞一十贖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三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錢。笞二十贖米一石,有力納工價銀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米一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六錢。笞四十贖米二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米二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錢。
杖刑有五
杖刑有五:杖者謂人有罪用大刑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分每一十為一等加減。杖六十贖米六石,有力納工價銀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米七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米八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米九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米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八錢。
徒刑有五
徒刑有五:徒者謂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監(jiān)遣,力役運炭、搬磚、煎鹽、炒鐵,一專心苦之事,以贖其罪,待限滿放還。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徒一年杖六十贖米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杖七十贖米二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杖八十贖米二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二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三錢。徒二年半杖九十贖米三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兩。徒三年杖一百贖米三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十兩八錢。
雜犯
徒四年贖米四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兩四錢。徒五年贖米五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十八兩。
流刑有三
流刑有三: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xiāng)。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減。凡例犯贓一百貫流一千里,每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流三千里,若再多則問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有二
絞:絞者身首俱全,雖入于極刑而法比斬者為稍輕也。斬:斬者身首異處,蓋入于極刑,法比絞為尤重。若弒逆大罪,凌遲處死。剮碎其尸尤重于斬,其刑之極,無以復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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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有五:苔者謂人有口罪用小刑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為一等加減。笞一十贖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三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錢。笞二十贖米一石,有力納工價銀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米一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六錢。笞四十贖米二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米二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錢。
杖刑有五
杖刑有五:杖者謂人有罪用大刑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分每一十為一等加減。杖六十贖米六石,有力納工價銀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米七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米八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米九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米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八錢。
徒刑有五
徒刑有五:徒者謂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監(jiān)遣,力役運炭、搬磚、煎鹽、炒鐵,一專心苦之事,以贖其罪,待限滿放還。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徒一年杖六十贖米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杖七十贖米二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杖八十贖米二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二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三錢。徒二年半杖九十贖米三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兩。徒三年杖一百贖米三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十兩八錢。
雜犯
徒四年贖米四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兩四錢。徒五年贖米五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十八兩。
流刑有三
流刑有三: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xiāng)。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減。凡例犯贓一百貫流一千里,每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流三千里,若再多則問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有二
絞:絞者身首俱全,雖入于極刑而法比斬者為稍輕也。斬:斬者身首異處,蓋入于極刑,法比絞為尤重。若弒逆大罪,凌遲處死。剮碎其尸尤重于斬,其刑之極,無以復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