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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坡易傳 解 卦 (第四十)
作者:
《東坡易傳》蘇軾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敖猓髂稀?,往得眾也;“其來復,吉”,乃得中也?!坝胸?,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罢稹?,東也;“坎”,北也?!敖狻闭咴诖耍敖狻痹诒?。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復,吉”?!皬汀闭?,復東北也。東北有時而當復,是以不言其不利也。“來復”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①,茍“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儋硭骸短K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敖狻敝畷r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cè)嶂H,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于六五,而九四有應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而處于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cè)嶂H也,于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shù)谜撸逡?。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shù)靡?,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shù)弥∑渌數(shù)弥皇?,息爭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于二為“乘”。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苤フ撸撉页艘?。夫三茍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俑郊海骸短K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闭?,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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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敖猓髂稀?,往得眾也;“其來復,吉”,乃得中也?!坝胸?,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罢稹?,東也;“坎”,北也?!敖狻闭咴诖耍敖狻痹诒?。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復,吉”?!皬汀闭?,復東北也。東北有時而當復,是以不言其不利也。“來復”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①,茍“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儋硭骸短K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敖狻敝畷r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cè)嶂H,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于六五,而九四有應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而處于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cè)嶂H也,于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shù)谜撸逡?。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shù)靡?,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shù)弥∑渌數(shù)弥皇?,息爭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于二為“乘”。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苤フ撸撉页艘?。夫三茍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俑郊海骸短K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闭?,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