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古籍
  • 《針灸神書》 孫子中增添三法

    作者: 未知

    緣舊方無(wú)瀉火之法,今考凡灸必須瀉火。若不瀉火,恐傷其頭目。先灸,當(dāng)脊骨兩旁橫平上下四穴。待灸瘡發(fā)半月余日,又灸,當(dāng)脊骨中豎上下兩穴。五日或七日之后,卻于三里兩穴,灸五壯或七壯,或針入寸半,宜瀉,不宜補(bǔ)。

    舊圖十一個(gè),欠少婦女纏腳短小者,非自然也,比量必不真,誠(chéng)恐穴道參差,徒受痛楚,跣肉盡處,不量指甲,截?cái)?,以代量之,方足用。又參詳十二上下小兒,頭足短者,若量足付之于頭,則不真也,只可灸向下四穴可也。

    十二穴∶一月之中,上十日,蟲頭向上,從心至頭,游四穴;中十日,頭內(nèi)向,從心至膝,游四穴;下十日,蟲頭向下,從臍至足,游四穴。

    若投符、用藥可知。如紫蠶苗在汗中,蓋蟲性已通靈。切在精審,其或取蟲不補(bǔ)。即學(xué)淺妄行,徒費(fèi)貲,終無(wú)去病之理,不亦可悲也哉!

    師曰∶治傳尸勞者,先須知正氣與毒瓦斯并行。故臟腑有疑,即成蟲壯,陽(yáng)日長(zhǎng)雄,陰日長(zhǎng)雌。其食先臟腑脂膏,故其色白。五臟六腑已經(jīng)食損,即皮聚毛脫,婦人即月事不通,血脈皆損,不能榮于五臟六腑也。七十日后,食血?dú)馊獗M,故其蟲黃赤,損于肌肉,故變瘦劣,飲食不能膚,筋緩不能收持。一百二十日外,肉血盡,故其蟲紫,即食精髓,傳于腎中。食精,故其蟲色黑。食髓,即骨痿不能起于床枕。諸蟲久即生毛,毛色雜花,鐘孕五臟五行之氣。傳之三人,即能自飛,其狀如禽,多異品類。傳入腎經(jīng),不可救治。

    法之所載校諸藥拌和勻)

    上六味,研細(xì)末,和令勻。每服三大銅錢,同后湯使下。

    薤白(三七莖) 青蒿(二握) 甘草(二莖五寸許) 蔥白(二七莖) 桃枝(以下并用白,東南嫩者) 柳枝桑白(一云桑枝) 酸石榴根(一云枝,各二握七寸許)

    上八味,須選潔凈處,采用童子小便四升,于銀石器內(nèi),文武火煎至一升,濾去渣,分作三盞,將煎藥末調(diào)下。五更初服。男患女煎,女患男煎。服后,如覺欲吐,即用白梅肉止之。

    五更盡,覺臟腑鳴,須轉(zhuǎn)下蟲及惡物、黃水、異糞、異物。若一服未下,如人行五六里,又進(jìn)一服。至天明時(shí),更進(jìn)一服。并溫服。如瀉不止,用龍骨、黃連等分為末,熟水調(diào)下五錢。次吃白梅粥補(bǔ)之。取下惡物并蟲,以盆盛之,其蟲或似蜣螂蛇虺,或如蜈蚣、蜘蛛、蚯蚓之狀,急如油火,并穢物并燒殺之。其身所著衣服薦褥,盡易燒之。食蔥粥,將近住服后,主療數(shù)日后夜,夢(mèng)人哭泣相別,是其驗(yàn)也。

    如取下得蟲,看其口或青赤黃色,可治;如黑、白色,乃食人精髓,不可療也。雖不可療,亦絕后患。

    又合此藥時(shí),卻不得令病患聞其氣息,恐蟲聞氣。雖取下并煎時(shí),亦不得令聞知。合藥亦不得在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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