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古籍
  • 《實驗動物科學》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應用

    第十九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jù)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jié)果無效,所生產(chǎn)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ㄒ唬┢贩N、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ǘ┻z傳背景或其來源;?。ㄈ┪⑸餀z測狀況;?。ㄋ模┖细褡C書;?。ㄎ澹╋曈龁挝回撠熑撕灻??!o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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