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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條公案 曾縣尹判除木虱精
作者:
《律條公案》陳玉秀
廣西南寧府隆安縣禁中,犯人有系于內(nèi),有過半載死者,有過兩月死者,有過半月死者,不可紀數(shù)。時張縣尹蒞任,不解內(nèi)有精怪,只說牢子受錢害死,將重刑拷鞫,牢子已死二名矣。復(fù)得曾知縣為官,清正廉明,斷獄如神。到任未及一月,有告人命者,將重犯收禁中。不過三日,犯人仍死于內(nèi)。是夜,巡監(jiān)牢子稟告犯人死了,曾縣尹曰:“我未出朝門,聞有此事,今果然矣?!睂⑿艑⒁?。次日,虔心禱告城隍。三朝,城隍托得一夢,說內(nèi)有精怪藏于地窟之內(nèi)。次日升堂,分付皂隸將禁中地皮掘開,但聞一陣撲鼻騷氣熏人,果見一窖木虱在內(nèi),多不可言。于中有一大者,身如瓦碟,遍體毫光,見者無不驚駭。曾公分付皂隸將油鍋來熬,大者小者一齊熬死。于是隆安縣人民俱稱曾縣尹真神人也。上司聞知,俱給獎勵牌。后升官三級,民為之歌曰:曾侯垂廉清政,薄斂省刑。妖邪迸跡,奸宄寒心。吏民整肅,相畏相欽。法臺明鏡,神鬼駭驚。含哺而樂,鼓腹而欣。官升三級,德感匪輕。囹圄祛孽,冤枉街恩。揚名海內(nèi),善政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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