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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注疏 卷四十
作者:
《周禮注疏》鄭玄、賈公彥
辀人為辀。辀,車轅也。《詩》云:“五楘梁辀?!薄疝b,張留反,《方言》云:“楚衛(wèi)之間,轅謂之辀。”楘,音木,本又作鞪同。
[疏]“辀人為辀”○釋曰:於三十工無辀人之官,但車事是難,故車官別主此職也。云“《詩》云五楘梁辀”者,《秦詩》。引之者,證辀是車轅之事,彼注云:“楘,歷錄也。梁辀,上句衡也。一辀五束,束有歷錄”是也。
辀有三度,軸有三理。目下事。度,深淺之?dāng)?shù)。
[疏]注“目下”至“之?dāng)?shù)”○釋曰:云“度深淺之?dāng)?shù)”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國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七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八尺七寸也。除馬之高,則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鄭司農(nóng)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薄鸱N,章勇反。齊,側(cè)皆反。轐,音卜,舊方木反,又音仆。
[疏]注“國馬”至“曲中”○釋曰:知國馬謂種、戎、齊、道者,《校人》馬有六種,下文有田馬、駑馬,明此四者當(dāng)國馬也?!稄C人》云“馬八尺以上為龍”,故鄭云“高八尺”。云“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車輪崇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三寸,加軫與轐四尺是也。云“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者,按下文注,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頸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并尺三寸與九寸為二尺二寸。衡圍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當(dāng)?shù)檬宸执缰?,并頸圍十五分寸之九,為十五分寸之十二。圍三徑一,二十一寸徑七寸。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一寸復(fù)分之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為二十七,徑得十五分寸之九。此九分當(dāng)為馬頸低消之。先鄭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者,此據(jù)輿以上而言,故后鄭從之也。
田馬之辀深四尺,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則軫與轐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車”至“七寸”○釋曰:鄭以上文田車輪崇六尺有三寸,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四尺,為七尺一寸半,加軫與轐五寸半,總七尺七寸。駑馬高七尺,則七寸亦衡頸之間消之也。知加軫與轐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約軹崇與兵車軹崇校寸半,明軫轐亦校寸半也。云“田馬七尺”者,亦約《廋人》“馬七尺曰騋”。以其兵車乘車駕國馬,明田車騋馬也。以此約之,明役車駕駑馬也。
駑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寸半也。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轐四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也。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鹣?,本又作減,同洽斬反。率,音類,又音律,下同。
[疏]注“輪軹”至“七寸”也○釋曰:鄭以田車之輪,下於兵車、乘車,軹崇及軫轐皆校一寸半。則駑馬是六尺之馬,所駕之車又宜下,故知輪軹軫轐大小之減率,例一寸半,與田車減兵車、乘車同也。是以鄭解駑之車,皆減田車一寸半也。若然,衡頸之間同七寸著,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謂之無任”。衡頸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細。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無節(jié)目也。
[疏]“軸有”至“媺也”○釋曰:上文雖辀與軸并列,辀有三度已言,軸有三理未說,故於此重起端序耳。云“一者以為美也”者,無節(jié)目是軸之美狀也。
二者以為久也,堅刃也。三者以為利也?;?。軓前十尺,而策半之。謂辀軌以前之長也。策,御者之策也。十或作七。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則短矣,“七”非也。鄭司農(nóng)云:“軓,謂式前也。書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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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辀人為辀”○釋曰:於三十工無辀人之官,但車事是難,故車官別主此職也。云“《詩》云五楘梁辀”者,《秦詩》。引之者,證辀是車轅之事,彼注云:“楘,歷錄也。梁辀,上句衡也。一辀五束,束有歷錄”是也。
辀有三度,軸有三理。目下事。度,深淺之?dāng)?shù)。
[疏]注“目下”至“之?dāng)?shù)”○釋曰:云“度深淺之?dāng)?shù)”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國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七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八尺七寸也。除馬之高,則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鄭司農(nóng)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薄鸱N,章勇反。齊,側(cè)皆反。轐,音卜,舊方木反,又音仆。
[疏]注“國馬”至“曲中”○釋曰:知國馬謂種、戎、齊、道者,《校人》馬有六種,下文有田馬、駑馬,明此四者當(dāng)國馬也?!稄C人》云“馬八尺以上為龍”,故鄭云“高八尺”。云“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車輪崇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三寸,加軫與轐四尺是也。云“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者,按下文注,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頸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并尺三寸與九寸為二尺二寸。衡圍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當(dāng)?shù)檬宸执缰?,并頸圍十五分寸之九,為十五分寸之十二。圍三徑一,二十一寸徑七寸。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一寸復(fù)分之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為二十七,徑得十五分寸之九。此九分當(dāng)為馬頸低消之。先鄭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者,此據(jù)輿以上而言,故后鄭從之也。
田馬之辀深四尺,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則軫與轐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車”至“七寸”○釋曰:鄭以上文田車輪崇六尺有三寸,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四尺,為七尺一寸半,加軫與轐五寸半,總七尺七寸。駑馬高七尺,則七寸亦衡頸之間消之也。知加軫與轐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約軹崇與兵車軹崇校寸半,明軫轐亦校寸半也。云“田馬七尺”者,亦約《廋人》“馬七尺曰騋”。以其兵車乘車駕國馬,明田車騋馬也。以此約之,明役車駕駑馬也。
駑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寸半也。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轐四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也。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鹣?,本又作減,同洽斬反。率,音類,又音律,下同。
[疏]注“輪軹”至“七寸”也○釋曰:鄭以田車之輪,下於兵車、乘車,軹崇及軫轐皆校一寸半。則駑馬是六尺之馬,所駕之車又宜下,故知輪軹軫轐大小之減率,例一寸半,與田車減兵車、乘車同也。是以鄭解駑之車,皆減田車一寸半也。若然,衡頸之間同七寸著,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謂之無任”。衡頸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細。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無節(jié)目也。
[疏]“軸有”至“媺也”○釋曰:上文雖辀與軸并列,辀有三度已言,軸有三理未說,故於此重起端序耳。云“一者以為美也”者,無節(jié)目是軸之美狀也。
二者以為久也,堅刃也。三者以為利也?;?。軓前十尺,而策半之。謂辀軌以前之長也。策,御者之策也。十或作七。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則短矣,“七”非也。鄭司農(nóng)云:“軓,謂式前也。書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