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查古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秦艽 石膏二兩 當歸(酒洗) 白芍(酒炒) 川芎 生地(酒洗) 熟地 白術(shù)(土炒) 茯苓 甘草(炙) 防風 黃芩(酒炒) 羌活 獨活 白芷一兩 細辛五錢
每服一兩。
此方劉宗濃與喻嘉言俱謂其風藥太多,不能養(yǎng)血、益筋骨;汪 庵又謂∶用此方者,取效甚多。各執(zhí)一見。予謂方中四物咸備,不可謂無血藥也,若中風初起,表邪重者,用之尚可取效。然石膏、細辛二味必須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