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門法律》(公元 1658 年)清.喻昌(嘉言)著。六卷。依風(fēng)、寒、暑、濕、燥、火六氣及諸雜證而分門別類。每門分論、法、律三項(xiàng)。論是總論病證,法是治療法則,律是指出醫(yī)生在治療上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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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門法律》(公元 1658 年)清.喻昌(嘉言)著。六卷。依風(fēng)、寒、暑、濕、燥、火六氣及諸雜證而分門別類。每門分論、法、律三項(xiàng)。論是總論病證,法是治療法則,律是指出醫(yī)生在治療上的過失。
《原機(jī)啟微》(公元 1370 年)元.倪維德著。二卷,又附錄一卷。論眼病根源,制方要義,并附方義。附論眼病若干種,也較詳明。
行針分寸中指?jìng)?,屈指中?jié)兩紋尖,男左女右童稚一,長短肥瘦審經(jīng)權(quán)。
〖注〗行針取分寸法,以同身寸法為準(zhǔn),男左手,女右手,以中指第二節(jié),屈指兩紋尖,相去為一寸,童稚亦如之。雖人身有長短,體有肥瘦,入針之分?jǐn)?shù)不一,而身形之長者,其指節(jié)亦長,身形短者,其指節(jié)亦短,但隨其長短,以取分寸,則自準(zhǔn)矣。肥人肌肉肥濃,血?dú)獬錆M,宜刺三分半;瘦人肌肉瘦薄,血?dú)馕词ⅲ舜潭?。然雖如此,猶當(dāng)有經(jīng)有權(quán),不可執(zhí)一而論。如遇不肥不瘦之人,只在二三分之間,酌量取之可也。
中指定同身寸圖(圖缺)
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二節(jié)、屈指兩紋尖相去為一寸。取稻稈心量,或薄篾量,皆易折而不伸縮
為準(zhǔn),用繩則伸縮不便,故多不準(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