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輕則艾葉及奪命散;重則無極丸;寒凝者,肉桂、紅花等藥,并花蕊石散。
王孟英按∶產(chǎn)后茍無寒證的據(jù),一切辛熱之藥皆忌。惡露不來,腹無痛苦者,勿亂投藥餌,聽之可也;如有疼脹者,只宜丹參、丹皮、玄胡、滑石、益母草、山楂、澤蘭、桃仁、歸尾、通草之類為治。慎毋妄施峻劑。生化湯最弗擅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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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則艾葉及奪命散;重則無極丸;寒凝者,肉桂、紅花等藥,并花蕊石散。
王孟英按∶產(chǎn)后茍無寒證的據(jù),一切辛熱之藥皆忌。惡露不來,腹無痛苦者,勿亂投藥餌,聽之可也;如有疼脹者,只宜丹參、丹皮、玄胡、滑石、益母草、山楂、澤蘭、桃仁、歸尾、通草之類為治。慎毋妄施峻劑。生化湯最弗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