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古籍
  • 袁氏世范 世范卷上 睦親·分配財產(chǎn)務均平

    作者: 《袁氏世范》袁采
      「原文」父祖高年,急于管干,多將財產(chǎn)均給子孫。若父祖出于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游蕩,則均給之后,既無爭訟,必至興隆。

      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緣有前母后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之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nèi)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谷,不可均給田產(chǎn)。若均給田產(chǎn),彼以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于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shù)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shù)均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延家祚者,鑒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譯述」父祖輩年紀大了,不愿多管理干涉家事。大多將財產(chǎn)均分給子孫了事。如果父親祖父們用心公正,一開始就無有偏袒,子孫們又都能同心協(xié)力,經(jīng)營家業(yè),而不學浪蕩子,那么平均分配之后,不但沒有爭執(zhí),家道更會興旺。如果父親祖父長輩因為有過繼的子孫,因為有異母之子,因為兒子死了而不喜歡留下的孫子,還因為雖然都一樣是子孫,自己卻有愛有憎,平日有資助有不資助,但凡供給衣服食物錢財東西,又必然有厚有薄。這就使得子孫在分配財產(chǎn)時強烈要求平均分配。作為長輩又在暗中使分配不均,怎么能期望日后不起爭端?如果因為家中有敗家子,長輩擔心他日后侵害別的孩子的利益,在分財產(chǎn)時雖然迫不得已地要分給他一份,也只能按時給一些錢糧而不將田產(chǎn)平均分他。如果你分他田產(chǎn),他就覺得自己有了自主權,一定請求長輩訂立契約而將田產(chǎn)賣掉。

      而田產(chǎn)賣光以后,他就會去騷擾其弟兄們想再貪占一點,這就必然引起訴訟,使得那些品行良好的子孫被他騷擾禍害,與他一同破家蕩產(chǎn)。對此,不能不考慮。一般說來,子孫中即使有十多個人都安分守己,而有一人是敗家子,那么,這十幾人都要身受其害,乃至傾家蕩產(chǎn)。國家法令再嚴,也無法杜絕犯罪,父祖智謀再高,也不能防止發(fā)生上述事情。

      想使家族永遠昌盛的,得看看別人家的興衰歷史,好好想一想自己家的將來。難道可以不從現(xiàn)在起修養(yǎng)道德,詳細計劃,以為未來作一長遠打算嗎?

      「評析」俗語說:天下老人,都愛惜小兒子。我們不管此話有理無理,只以此表示,以父母之心對待子女,都有愛憎、薄厚之分。十個指頭伸出都不能一般齊,子孫中當然有好有壞,有優(yōu)有劣,人心有所偏讓,在所難免。有些見識長的可以把事情辦得不顯山不露水,小事雖有偏袒,大事并不糊涂。在分房立業(yè)的時候持公平端正的心,縱然不被偏愛的子孫,見到分產(chǎn)均當,心下自然沒氣。而沒見識的,自以為我的財產(chǎn),愿給誰給誰,在分產(chǎn)析業(yè)時,明顯不公。一時間好像給自己喜歡的兒子添福,但日后,兄弟不和,難免發(fā)生爭執(zhí),得不償失,甚至多得財物的兒子,都會埋怨老人。況且老人所偏愛的,必然寵溺。容易成為性情不好,事父不孝,不學無術的人。一旦這種事情發(fā)生,老人怕有供給不善之憂,又無顏到其他兒子處就養(yǎng),那時,豈不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