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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諸司公案 卷五爭占類 彭御史判還民田
作者:
《皇明諸司公案》余象斗
彭韶福建莆田人,以科第出身,官拜刑部郎中。為人耿介,執(zhí)法不回,國戚大臣,俱側(cè)目畏之。成化三年,國舅周恃娘娘為內(nèi)庇,張威作勢,強占居民田土。百姓畏禍者,情愿以田產(chǎn)讓之,不與爭較。緣此得志橫行,以為人莫己何。一日,聽蒼頭誘餌,思白占真定府武強縣百姓錢文腴田百畝。返鎖扭至家,用刑敲樸,追并租稅。百姓不堪,具霸占狀詞,告于所屬有司。有司聞?wù)f是娘娘、國舅,雖明知田是民產(chǎn),皆望風(fēng)承旨,趨附皇親。偏將百姓苔撻,將田產(chǎn)批還國舅,無有秉公道心在百姓而判還其田者。百姓愈不堪,爭執(zhí)不已,寧可無身,不可無田。乃告御狀,以其事聞于主上。時主上溺愛宮幃,亦怒百姓錢文等,不合與國戚爭田,乃沼舉朝中公正法司,往勘其事。先時,彭韶以巡都御史張歧幸進(jìn)得理,直聲籍籍。至是,滿朝俱推舉御史彭韶,公正不私,可任其事。韶乃奉沼至郡縣,親至田所踏勘。環(huán)視周匝,知其田本百姓土產(chǎn),國戚平空爭占,事屬強梁,思曰:“吾平生所學(xué),上不負(fù)天子,下不負(fù)丘民。今日肯負(fù)所學(xué)而黨一國戚耶!”競以其田判還百姓,令其佃作管業(yè),不許國戚周?;烊链缤?。倘蒼頭復(fù)爾強梁,許業(yè)主并地方鎖執(zhí)送司治罪。此時彭韶不撓法以徇情,即冒罪罷官,亦心所甘也。隨上本劾之云:“田本民有,雖其間地有多余,然歲有旱潦,地有高下。民頻年出賦稅以急公,上旱則資污下以補高;即潦則資高仰以補污下,安有空閑可別給。且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則民始安,民安則國始安。豈可以民田給貴戚重傷國本耶!”朝廷以韶本直臣,田本民業(yè),周或妄爭,事屬強梁,竟從韶議,欲重治周或以虐民之罪。周娘娘上前再三解救,姑從薄罰,以警其后。
自是貴戚大臣始收斂畏法,不復(fù)仍前強橫。耕田鑒井,小民得安土樂業(yè)者,噴噴稱韶之直不置。親屬椒房已貴榮,好宜斂戢沐深仁??磥韲菰庹D戮,只為貪殘虐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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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是貴戚大臣始收斂畏法,不復(fù)仍前強橫。耕田鑒井,小民得安土樂業(yè)者,噴噴稱韶之直不置。親屬椒房已貴榮,好宜斂戢沐深仁??磥韲菰庹D戮,只為貪殘虐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