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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上經(jīng)隨傳卷三 噬嗑
作者:
《周易注》王弼
噬嗑:亨。利用獄(1)。
(1)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guò)也。有間與過(guò),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跺琛吩唬侯U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剛?cè)岱謩?dòng)而明,雷電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dāng)位,“利用獄”也(4)。
(1)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wú)由“亨”也?!?3)剛?cè)岱謩?dòng),不溷乃明,雷電并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吧闲小敝^所之在進(jìn)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dāng)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wú)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1)居無(wú)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guò)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誅。過(guò)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guò)而不改,乃謂之過(guò)。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wú)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2)過(guò)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wú)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1)噬,嚙也。嚙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dāng),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guò)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wú)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wú)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dāng)也?! ?1)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jiān)。豈唯堅(jiān)乎?將遇其毒?!笆伞币杂餍倘?,“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wú)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1)雖體陽(yáng)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wú)咎(1)。
《象》曰:“貞厲無(wú)咎”,得當(dāng)也。 (1)乾肉,堅(jiān)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yáng),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dāng),故雖“貞厲”而“無(wú)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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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亨。利用獄(1)。
(1)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guò)也。有間與過(guò),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跺琛吩唬侯U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剛?cè)岱謩?dòng)而明,雷電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dāng)位,“利用獄”也(4)。
(1)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wú)由“亨”也?!?3)剛?cè)岱謩?dòng),不溷乃明,雷電并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吧闲小敝^所之在進(jìn)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dāng)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wú)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1)居無(wú)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guò)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誅。過(guò)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guò)而不改,乃謂之過(guò)。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wú)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2)過(guò)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wú)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1)噬,嚙也。嚙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dāng),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guò)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wú)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wú)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dāng)也?! ?1)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jiān)。豈唯堅(jiān)乎?將遇其毒?!笆伞币杂餍倘?,“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wú)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1)雖體陽(yáng)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wú)咎(1)。
《象》曰:“貞厲無(wú)咎”,得當(dāng)也。 (1)乾肉,堅(jiān)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yáng),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dāng),故雖“貞厲”而“無(wú)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